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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报警装置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3 火焰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3.2 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第6.2.5条设置报警装置。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7.3.4 加氢站设置站内制氢系统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加氢站的安全、可靠运营,制定本条规定。第1款是防止各个等级的储氢容器的压力过高、过低设置的保护装置;第2款是在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压缩机撬、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等位置,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当出现火警时,即时报警,预防着火事故的发生。根据区域和火源的不同,安装红外/紫外火焰报警探测器。
7.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确保氢气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及人身安全,任何易积聚、易泄露氢气的场所均应给出要求,本条规定应在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易泄漏氢气的场所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或称氢气检漏报警装置。据了解,国内生产的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形式主要有接触燃烧式、热化学式、气敏半导体式和钯栅场效应晶体式等,它们各有其特性,其中钯栅场效应晶体式应用较多,其特点是灵敏度和选择性好,只对氢气报警。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考虑到氢气泄漏浓度分布的不均匀性及传感器布控的定位局限性易导致测量误差,结合现场经验,这里作出加严处理规定,在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启动事故风机排风。
7.3.4 “自备”制氢系统改为“站内”制氢系统。
7.3.5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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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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