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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1.0.1 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0.2 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1 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2 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1.0.3根据生产工艺布置的厂房,在大空间里面布置很多小房间、套间,影响疏散,其疏散距离还可以按照《建规》第3.7.4条的规定执行吗?
《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1.0.4 丙类单层自动化立体高架仓库,不属于高层仓库。如果高度超过24m,可否按照《建规》第3.3.2条中单层仓库的占地及防火分区的面积设计?
高架仓库应充分考虑储存货物的实际情况,配套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时,可以按单层仓库的面积要求设计。
1.0.5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库,根据《建规》第3.3.2条备注4规定,占地和防火分区面积可以翻倍,如果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一倍?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仓库,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可以为24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为6000㎡。
1.0.6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还是高层厂房设计?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设计。
1.0.7 高层工业建筑的一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是否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裙房的概念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8 工业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钢梁、钢柱等做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如何满足?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规》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设计具体采用何种防火保护措施,由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要求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执行。
1.0.9《建规》第3.8节对仓库的安全疏散作出了规定,未见有疏散距离的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求疏散距离?
仓库应按《建规》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对疏散距离无要求。但物流仓库的分拣部分应按厂房设计。
1.0.10 目前设计的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如何设计和审查?
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应按不低于丙类厂房进行设计和审查。
1.0.11《建规》第3.3.5条、第3.3.9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问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如可以设,是甲级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还是丙级防火窗?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1.0.12 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
1 高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2 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可通过车间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不限。
1.0.13 学校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学校教室设计?
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0.2 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1 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2 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1.0.3根据生产工艺布置的厂房,在大空间里面布置很多小房间、套间,影响疏散,其疏散距离还可以按照《建规》第3.7.4条的规定执行吗?
《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1.0.4 丙类单层自动化立体高架仓库,不属于高层仓库。如果高度超过24m,可否按照《建规》第3.3.2条中单层仓库的占地及防火分区的面积设计?
高架仓库应充分考虑储存货物的实际情况,配套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时,可以按单层仓库的面积要求设计。
1.0.5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库,根据《建规》第3.3.2条备注4规定,占地和防火分区面积可以翻倍,如果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一倍?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仓库,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可以为24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为6000㎡。
1.0.6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还是高层厂房设计?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设计。
1.0.7 高层工业建筑的一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是否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裙房的概念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8 工业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钢梁、钢柱等做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如何满足?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规》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设计具体采用何种防火保护措施,由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要求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执行。
1.0.9《建规》第3.8节对仓库的安全疏散作出了规定,未见有疏散距离的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求疏散距离?
仓库应按《建规》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对疏散距离无要求。但物流仓库的分拣部分应按厂房设计。
1.0.10 目前设计的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如何设计和审查?
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应按不低于丙类厂房进行设计和审查。
1.0.11《建规》第3.3.5条、第3.3.9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问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如可以设,是甲级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还是丙级防火窗?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1.0.12 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
1 高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2 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可通过车间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不限。
1.0.13 学校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学校教室设计?
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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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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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建筑专业
- 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 第二章 民用建筑
-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2.4 平面布置
-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2.6 建筑构造
- 2.7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2.8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2.9 消防电梯
- 第三章 建筑防排烟
- 第四章 车库防火
- 第二篇 暖通空调专业
- 第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 第二章 防烟系统
- 第三章 排烟系统
- 第四章 系统控制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三篇 给排水专业
- 第一章 消火栓给水系统
-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三章 消防排水
- 第四章 建筑灭火器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四篇 电气专业
- 第一章 火灾自动报警
- 第二章 消防联动控制
- 第三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第四章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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