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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2.2.1 占地面积小于《建规》第7.1.2条、第7.1.3条规定的多层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的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2.2《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
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2.2.3 《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此入口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是否可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因此,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
1 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 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2.2.4 《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是否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2.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受建筑布局的影响,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是否可行?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如设置在建筑基地外,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高压电线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 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2.6 沿街楼穿过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问题: 转角沿街建筑单侧沿街长度大于160m,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还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根据《建规》第7.1.1条的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物,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2.7《建规》第7.2.2条第3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具体是多少呢?另外,可否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2 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标志和采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2.2.8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1 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2.9 一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建筑入口对应位置留设洞口,金属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如何控制?是否可参照《建规》第7.2.1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控制?
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2.10 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多少?
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不小于9m、12m 、18m。
2.2.11 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5款: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此处的道路不是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当尽头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 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具体要求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2.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的要求中,建筑外墙以哪部分外墙为基准开始计算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2.2.13 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 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2.2.14 根据《建规》第7.2.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间隔布置。当间隔布置时,是否每一块场地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15 关于设置消防救援窗的问题:对于建筑体量比较大,一个防火分区不沿外墙,或虽沿外墙但不足以设置2个救援窗口时,如何考虑?首层的外门可以代替消防救援窗吗?消防救援窗必须设置在公共部位吗?100m以上的建筑也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
《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采用钢化玻璃。
1 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 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3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5 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
6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2.2.16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采取上述措施。
2 同一座回形、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虑其防火间距,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2.2.1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不小于15m(长)×12m(宽)。直升机荷载可按不大于6T考虑。
2.2.18《建规》第A.0.2条图示3,2.2m与1.5m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叠加计算?
《建规》主要以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为依据制定相关防火要求,《建规》第A.0.2条图示3中的2.2m与1.5m可以叠加计算。但认为建筑高度应按照《建规》第A.0.1条第1~5款的规定执行。
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的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2.2《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
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2.2.3 《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此入口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是否可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因此,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
1 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 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2.2.4 《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是否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2.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受建筑布局的影响,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是否可行?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如设置在建筑基地外,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高压电线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 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2.6 沿街楼穿过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问题: 转角沿街建筑单侧沿街长度大于160m,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还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根据《建规》第7.1.1条的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物,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2.7《建规》第7.2.2条第3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具体是多少呢?另外,可否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2 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标志和采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2.2.8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1 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2.9 一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建筑入口对应位置留设洞口,金属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如何控制?是否可参照《建规》第7.2.1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控制?
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2.10 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多少?
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不小于9m、12m 、18m。
2.2.11 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5款: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此处的道路不是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当尽头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 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具体要求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2.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的要求中,建筑外墙以哪部分外墙为基准开始计算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2.2.13 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 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2.2.14 根据《建规》第7.2.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间隔布置。当间隔布置时,是否每一块场地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15 关于设置消防救援窗的问题:对于建筑体量比较大,一个防火分区不沿外墙,或虽沿外墙但不足以设置2个救援窗口时,如何考虑?首层的外门可以代替消防救援窗吗?消防救援窗必须设置在公共部位吗?100m以上的建筑也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
《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采用钢化玻璃。
1 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 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3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5 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
6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2.2.16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采取上述措施。
2 同一座回形、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虑其防火间距,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2.2.1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不小于15m(长)×12m(宽)。直升机荷载可按不大于6T考虑。
2.2.18《建规》第A.0.2条图示3,2.2m与1.5m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叠加计算?
《建规》主要以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为依据制定相关防火要求,《建规》第A.0.2条图示3中的2.2m与1.5m可以叠加计算。但认为建筑高度应按照《建规》第A.0.1条第1~5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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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篇 建筑专业
- 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 第二章 民用建筑
-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2.4 平面布置
-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2.6 建筑构造
- 2.7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2.8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2.9 消防电梯
- 第三章 建筑防排烟
- 第四章 车库防火
- 第二篇 暖通空调专业
- 第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 第二章 防烟系统
- 第三章 排烟系统
- 第四章 系统控制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三篇 给排水专业
- 第一章 消火栓给水系统
-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三章 消防排水
- 第四章 建筑灭火器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四篇 电气专业
- 第一章 火灾自动报警
- 第二章 消防联动控制
- 第三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第四章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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