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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防排烟


3.0.1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应用在排烟系统的自然排烟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指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和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且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具体面积计算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5条执行。但对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可不做要求。
    固定窗面积: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面积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净面积。该窗是在火灾发生期及后期的备用措施。设置位置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中庭或房间等的顶部或屋顶(防烟楼梯间在中间层的情况除外),面积为去掉窗框的玻璃面积。
    消防救援窗:是指专供消防队员进入进行救援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消防救援窗的面积为去掉窗框的玻璃面积。
    无论从定义、用途还是设置位置,消防救援窗都不能代替固定窗。
3.0.2 公共建筑整体高度超过50m,仅为50m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50m以下的公共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对仅服务于50m及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3.0.3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防烟?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和3.2.1条要求时,采用 “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0.4 玻璃幕墙是否可算作固定窗或者对窗的材质有什么要求?
    玻璃幕墙可以作为固定窗使用,但应满足标准对固定窗的要求,玻璃应可破碎,一般为钢化玻璃。
3.0.5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主要用途是安全逃生出口,不能作为自然排烟口使用,但门的上部(储烟仓高度以内或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时的室内净高的1/2高度以上)可做自然排烟口,按标准规定计算自然排烟口面积。
3.0.6 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1 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即5层内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顶部有不小于 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中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包括最高部位设置的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此处的不共用是指地下楼梯间单独设置且直通室外,或虽和地上楼梯间共用但已经做了防火分隔且有专用走道直通室外)且建筑仅为地下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0.7 关于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不靠外墙(交通核在建筑的内部)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处理?
     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也宜出屋面,楼梯间靠外墙或有条件出屋面,均应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规定。交通核在建筑内部的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无法直接对外设置固定窗,可用该楼梯间对外疏散的乙级防火门代替,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门厅净高大于3.0m时,应在外墙顶部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如果地下建筑单独设置楼梯,该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应根据情况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1条和第3.3.11条的规定。
3.0.8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是否需要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排烟。
     防烟楼梯间在建筑的最顶层,其顶部应设置1.0㎡的固定窗。在避难层可以不设置1.0㎡的固定窗。
3.0.9 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
    平时通风用的外窗不宜替代固定窗,毕竟二者的作用完全不同。如果设计难以做固定窗,则平时通风用的外窗应设置在中庭的顶部或屋顶,在火灾发生时还应自动关闭。
3.0.10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条,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地下车库排烟设计时经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通向地面的排烟竖井,是否可行?
    风机通向室外大气的竖井为室外空间,各排烟系统室外合用竖井可行。
3.0.1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前室送风口如设置于顶部时是否有布置位置的要求?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采用墙面侧送风口时,如送风口只对其中一扇户门是否满足要求?关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顶部时的布置位置,《建筑防排烟标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可否由设计确定。
     《建筑防排烟标准》规定了前室采用墙面侧送加压风口时应正对前室入口设置,但没有明确前室有多个入口时如送风口只正对其中一个入口的做法是否满足要求,且前室设置2个送风口往往很难满足。因此,可以考虑在前室的顶部设置送风口。关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顶部时的位置,《建筑防排烟标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
3.0.1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第4.4.5条、第4.5.3条规定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内。屋面布置的消防风机如设置于钢结构屋顶、四周设百叶或格栅围挡的围护结构中,是否可视为设置在机房内?屋顶上的专用机房需要设置专用楼梯吗?
    1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民用建筑为轻钢屋顶、网架屋顶等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应满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对于特殊场所确实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风机应设围护结构满足防护和检修要求。
    2 屋顶上的专用机房不需要设置专用楼梯,可采用铁爬梯代替。
3.0.1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3条,自然排烟窗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对于大于200㎡的房间,其自然排烟窗是否必须设置下悬外开窗?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宜采用下悬窗/对开式窗/百叶式窗,可参照《建筑防排烟标准》配套图集执行。当采用上悬窗时,其有效面积计算按开启外窗两侧扇形面积之和,且有效面积取值不应大于外窗面积。
3.0.1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第5款,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但一个房间或走道,其外窗与安全出口相邻布置,此外窗是否可作自然排烟口用?
    人员疏散口(安全出口)不应作为排烟口使用。与疏散门相邻布置的外窗,可以作为排烟窗使用,但排烟窗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0.15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风口与门开启有无距离要求?
    设计应满足风口处的风速要求,且应尽量避免开启门遮挡机械加压送风口,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3.0.16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按照《建规》规定需要设置避难房间,其设计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此条中的避难层(间)是指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者避难区,因此,此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设置的避难房间。
3.0.17 关于防烟和排烟的分段高度。《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条和4.4.2条是指建筑高度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50m和100m均为系统服务的楼层高度,而非建筑高度。
3.0.18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第3.3.1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2条仅适用于避难层。其他避难房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执行。
3.0.19 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通过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设施?
    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需要按照《建规》的规定做好防火分隔,确保安全。由于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面积会较大,其机械加压送风效果难以保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效果不佳。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防烟。但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应保留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2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计算。
    不符合自然通风要求的扩大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0.20 避难走道和前室需要考虑机械排烟系统吗?
    避难走道是安全区域,应确保烟气不进入避难走道且多数情况不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所以避难走道和前室考虑的都是防烟措施,而非避难走道和前室的排烟。避难走道和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具体要求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9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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