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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 建筑内设置的中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该中庭是否按防火分区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 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 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3.2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2.3.3 划分防火分区时,那些功能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建筑中的消防水池、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射击馆的靶道区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3.4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有住户使用的储藏室,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实际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多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 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2.3.5 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2.3.6 根据《建规》第5.3.2条、第5.3.13条,中小学、幼儿园为便于疏散,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且防火分区按层计算,不叠加。
《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规范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2.3.7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 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8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 万㎡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 m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 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执行。
2.3.9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2.3.10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如何设定?是否可以设置一个门疏散?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 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 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3.2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2.3.3 划分防火分区时,那些功能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建筑中的消防水池、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射击馆的靶道区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3.4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有住户使用的储藏室,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实际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多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 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2.3.5 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2.3.6 根据《建规》第5.3.2条、第5.3.13条,中小学、幼儿园为便于疏散,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且防火分区按层计算,不叠加。
《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规范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2.3.7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 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8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 万㎡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 m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 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执行。
2.3.9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2.3.10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如何设定?是否可以设置一个门疏散?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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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篇 建筑专业
- 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 第二章 民用建筑
-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2.4 平面布置
-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2.6 建筑构造
- 2.7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2.8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2.9 消防电梯
- 第三章 建筑防排烟
- 第四章 车库防火
- 第二篇 暖通空调专业
- 第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 第二章 防烟系统
- 第三章 排烟系统
- 第四章 系统控制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三篇 给排水专业
- 第一章 消火栓给水系统
-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三章 消防排水
- 第四章 建筑灭火器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四篇 电气专业
- 第一章 火灾自动报警
- 第二章 消防联动控制
- 第三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第四章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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