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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消防电梯
2.9.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需要通至建筑地下各层的每1个防火分区?
《建规》第7.3.1条、第7.3.2条对消防电梯的设置做出了规定。
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应分开考虑设置消防电梯。只要该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且有地下室,则消防电梯应对应下至地下室的相应防火分区。
2.9.2 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消防电梯不是安全出口,对消防队员来说,应是从消防电梯出来救援,所以,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外开。
2.9.3 消防电梯机房能否通过普通电梯机房向室外疏散。
消防电梯机房的门有条件时应单独直接开向室外,确有困难时,通过普通电梯机房向外疏散也予以认可,但消防电梯机房应与其他机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并设置甲级防火门。
2.9.4 《建规》7.3.1条中第3款: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第7.3.2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
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机动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各自的防火分区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时,两个防火分区是都要直接和消防电梯前室相连,还是一个可以通过另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到消防前室?
1 地下室部分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和建筑主体相对应的,但地下室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也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地下室的埋深不大于10m,即使其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也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的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各自划分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消防电梯。
3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分别设置前室和消防电梯相连。
4 《建规》第7.3.1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地下车库,即当地下车库和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地下车库部分不需要单独设置消防电梯。
2.9.5 有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也可不停靠。
2.9.6 高层住宅按照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时,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一般也不开户门,消防电梯是否必须在跃层部分停靠?消防电梯设置在住户内是否可以?
1 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不开户门,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跃层部分停靠。
2 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便于消防队员组织救火,设置在住户内不可以。
2.9.7 《建规》第7.3.5条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前室部分的全部还是只要和电梯井道对应部分就可以?
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和电梯井道对应部分就可以,其余部分可不限。但对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2.4m对应部分应是所有电梯井道。
2.9.8 《建规》第7.3.3条: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如何理解?比如:建筑高度大于32m不设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是不是就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消防电梯,且尽量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可以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对于高层塔架或局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宜设置电梯,不设置电梯将影响建筑的使用。
2.9.9 消防电梯前室(含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但未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和前室门至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如何控制?
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没有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前室门到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可能很长,可不大于15m,但前室应满足防排烟要求。
2.9.10《建规》第7.3.5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距离是否可加大?
消防电梯前室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受防火保护的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即有房间开门时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室外,也可以通过扩大的前室通向室外,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前室门至室外的距离也不应大于30m。
2.9.11 有一种贯通式消防电梯,两侧开门,均设前室,只有一个前室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另一侧电梯门达到乙级防火门要求)可以吗?
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即《建规》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2.9.12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是否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
可以共用消防电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前室。
2 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再加1个前室。
3 进入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建规》第7.3.1条、第7.3.2条对消防电梯的设置做出了规定。
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应分开考虑设置消防电梯。只要该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且有地下室,则消防电梯应对应下至地下室的相应防火分区。
2.9.2 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消防电梯不是安全出口,对消防队员来说,应是从消防电梯出来救援,所以,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外开。
2.9.3 消防电梯机房能否通过普通电梯机房向室外疏散。
消防电梯机房的门有条件时应单独直接开向室外,确有困难时,通过普通电梯机房向外疏散也予以认可,但消防电梯机房应与其他机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并设置甲级防火门。
2.9.4 《建规》7.3.1条中第3款: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第7.3.2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
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机动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各自的防火分区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时,两个防火分区是都要直接和消防电梯前室相连,还是一个可以通过另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到消防前室?
1 地下室部分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和建筑主体相对应的,但地下室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也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地下室的埋深不大于10m,即使其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也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的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各自划分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消防电梯。
3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分别设置前室和消防电梯相连。
4 《建规》第7.3.1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地下车库,即当地下车库和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地下车库部分不需要单独设置消防电梯。
2.9.5 有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也可不停靠。
2.9.6 高层住宅按照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时,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一般也不开户门,消防电梯是否必须在跃层部分停靠?消防电梯设置在住户内是否可以?
1 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不开户门,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跃层部分停靠。
2 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便于消防队员组织救火,设置在住户内不可以。
2.9.7 《建规》第7.3.5条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前室部分的全部还是只要和电梯井道对应部分就可以?
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和电梯井道对应部分就可以,其余部分可不限。但对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2.4m对应部分应是所有电梯井道。
2.9.8 《建规》第7.3.3条: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如何理解?比如:建筑高度大于32m不设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是不是就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消防电梯,且尽量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可以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对于高层塔架或局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宜设置电梯,不设置电梯将影响建筑的使用。
2.9.9 消防电梯前室(含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但未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和前室门至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如何控制?
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没有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前室门到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可能很长,可不大于15m,但前室应满足防排烟要求。
2.9.10《建规》第7.3.5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距离是否可加大?
消防电梯前室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受防火保护的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即有房间开门时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室外,也可以通过扩大的前室通向室外,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前室门至室外的距离也不应大于30m。
2.9.11 有一种贯通式消防电梯,两侧开门,均设前室,只有一个前室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另一侧电梯门达到乙级防火门要求)可以吗?
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即《建规》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2.9.12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是否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
可以共用消防电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前室。
2 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再加1个前室。
3 进入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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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篇 建筑专业
- 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 第二章 民用建筑
-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2.4 平面布置
-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2.6 建筑构造
- 2.7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2.8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2.9 消防电梯
- 第三章 建筑防排烟
- 第四章 车库防火
- 第二篇 暖通空调专业
- 第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 第二章 防烟系统
- 第三章 排烟系统
- 第四章 系统控制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三篇 给排水专业
- 第一章 消火栓给水系统
-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三章 消防排水
- 第四章 建筑灭火器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 第四篇 电气专业
- 第一章 火灾自动报警
- 第二章 消防联动控制
- 第三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第四章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 第五章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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