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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结构建筑
5.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1.2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5.1.3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5.1.4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5.1.5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5.1.6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5.1.7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5.1.2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5.1.3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5.1.4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5.1.5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5.1.6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5.1.7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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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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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建筑专业
- 1 民用建筑
- 2 厂房和仓库
- 3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
- 4 木结构建筑
- 5 钢结构建筑
- 6 装饰装修工程
- 7 幕墙工程
- 8 专项类建筑
- 第三章 结构专业
- 1 结构设计说明
- 2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
- 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4 木结构
- 5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6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它
- 第四章 给水排水专业
-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4 泡沫灭火系统
- 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 6 干粉灭火系统
- 7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一般规定
- 2 防烟系统
- 3 排烟系统
- 4 系统控制
- 5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防排烟规定
- 6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设计
- 第六章 电气专业
-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3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 4 电气消防系统
-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6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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