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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幕墙工程
7.1.1 对于既有建筑的整体或局部改造维修幕墙工程,其主体建筑的消防设计、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救援场地等设施的设置,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实存在困难,可按照建设时原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并应明确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按照现行标准审查。
7.1.2 申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的资料除总则中要求的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作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依据的相关建施图纸。改变原有幕墙设计形式及用材的设计应复核相关结构的安全性。
2. 全套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消防设计计算书。
3. 审查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7.1.3 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主体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结构形式;幕墙面积、幕墙顶标高、主要幕墙的类型描述、幕墙结构形式、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 设计依据:本专业消防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
3. 防火设计:注明主体建筑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主体建筑内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墙可开启扇的面积能否满足建筑防排烟的要求。
4. 主要材料:注明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玻璃应注明耐火完整性时长。
7.1.4 设计文件应满足:
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中的条款:
1)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2)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3)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小时、高度不低于 0.8 米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5)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 2 个防火分区。当玻璃单元水平跨越建筑物两个防火分区时,应满足 GB50016-6.1.3 条的要求。
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中的条款。金属与石材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 GB 50016-2014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且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幕墙的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 1.5mm 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3.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 中的条款。建筑幕墙的层间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 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2)幕墙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承托板应采用钢制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5mm。承托板与幕墙、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4)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中的条款:
1)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时,可采用 B1 级材料。
7.1.2 申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的资料除总则中要求的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作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依据的相关建施图纸。改变原有幕墙设计形式及用材的设计应复核相关结构的安全性。
2. 全套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消防设计计算书。
3. 审查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7.1.3 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主体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结构形式;幕墙面积、幕墙顶标高、主要幕墙的类型描述、幕墙结构形式、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 设计依据:本专业消防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
3. 防火设计:注明主体建筑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主体建筑内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墙可开启扇的面积能否满足建筑防排烟的要求。
4. 主要材料:注明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玻璃应注明耐火完整性时长。
7.1.4 设计文件应满足:
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中的条款:
1)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2)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3)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小时、高度不低于 0.8 米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5)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 2 个防火分区。当玻璃单元水平跨越建筑物两个防火分区时,应满足 GB50016-6.1.3 条的要求。
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中的条款。金属与石材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 GB 50016-2014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且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幕墙的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 1.5mm 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3.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 中的条款。建筑幕墙的层间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 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2)幕墙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承托板应采用钢制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5mm。承托板与幕墙、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4)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中的条款:
1)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时,可采用 B1 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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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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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建筑专业
- 1 民用建筑
- 2 厂房和仓库
- 3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
- 4 木结构建筑
- 5 钢结构建筑
- 6 装饰装修工程
- 7 幕墙工程
- 8 专项类建筑
- 第三章 结构专业
- 1 结构设计说明
- 2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
- 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4 木结构
- 5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6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它
- 第四章 给水排水专业
-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4 泡沫灭火系统
- 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 6 干粉灭火系统
- 7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一般规定
- 2 防烟系统
- 3 排烟系统
- 4 系统控制
- 5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防排烟规定
- 6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设计
- 第六章 电气专业
-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3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 4 电气消防系统
-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6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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