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总则
1.0.1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传承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商品流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应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其他商业设施统筹规划。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乡镇集贸市场对于乡镇的城镇化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乡镇是先有集贸市场再有的城镇。乡镇集贸市场又是最能代表一个城镇烟火气息的地方,传统集市留在无数人脑海里的,除了琳琅满目的商品、美味的小吃,还有热火朝天的讨价还价、街头巷尾的香味、此起彼伏的叫卖声。时代在进步,城市大型商超的迅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乡镇集贸市场不复往日热闹。很多市场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集贸市场的“乱、脏、占道、扰民、治安差”愈演愈烈,市场建筑、内部环境与周边环境不协调,有的甚至成为环境治理的顽疾。但人们享受时代的进步,也怀念遗失的美好,调研中很多居民表示“逛集市是一种生活方式,喜欢跟朋友一起到市场转转,跟熟悉的摊贩聊聊天”,集贸市场仍是乡镇文化的载体之一。如何解决集贸市场秩序混乱、环境不佳、消防隐患等问题,按照交易与交往并存、效率与活力并重、传统与现代并举的规划理念和导向,恢复集贸市场的活力和魅力,重塑集贸市场的地域和文化特色,是本标准修订工作的重点。
原标准于2000年颁布,执行多年以来,为我国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提供了依据。为适应国家镇、乡、村庄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新时期“城乡统筹、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需要重新对集贸市场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衔接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集贸市场的类别划分与配套指标进行调整,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活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将集贸市场纳入公共设施用地(C6)的范畴;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确定包括集贸市场在内的商业网点体系规划和总体布局。为与国家法律、标准相衔接,本标准将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与设计”。
1.0.3 新设的集贸市场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老旧集贸市场应加强更新改造和利用,因历史原因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市场,可逐步调整。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