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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公用工程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6.1 给水排水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市场应设置独立的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商店建筑设计标准》JGJ48的有关规定。
2 临时市场可利用周边生活区给水排水系统。当难以满足需要时,宜配置独立的给水排水设施。
6.6.2 集贸市场应设置安全的供电设施和线路,有条件的固定市场宜设置独立的配电室。厅棚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其电力负荷、照明设计、照度和亮度分布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
6.6.3 厅棚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商超型市场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
6.6.4 宜设置报警电话系统,有条件地区应实现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
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公用工程设施内容的要求,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三部分内容,并进行分类指导。
6.6.1 固定市场用水定额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给定的“菜市场地面冲洗及保鲜用水每日每平方米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10L~20L,使用时数8h~10h”标准执行,并根据市场类别进行调整。
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固定市场排污管道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6.6.2 集贸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固定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商超型市场应设置应急灯,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厅棚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
6.6.3 厅棚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条件,宰杀间和现场食品加工间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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