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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集贸市场选址
4.2.1 集贸市场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有利于人流和物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与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联系方便且互不干扰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不应跨越铁路布置,不应沿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两侧布置,不应占用交通性干路、桥头、码头、车站等交通量大的地段;在公路一侧布置的集贸市场应与公路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位于建成区之外的集贸市场应与对外交通和生活性干路联系方便;位于建成区内的集贸市场可依托生活性道路进行布置。
2 集贸市场应与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之间保持20m以上的距离,宜结合商业街和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3 固定市场不应与消防站相邻布局,临时市场、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4 集贸市场应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50m以上的防火间距。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远离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以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为主要商品类型的市场,宜独立占地,且应与住宅区之间保持10m以上的间距。
4.2.2 集贸市场选址应处理好与历史文化、自然景观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应影响和损害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环境。
4.2.3 乡和村庄的集贸市场选址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4.2.4 临时市场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规划,统一布局。应在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统筹选址。应按照临时市场流动摊位的“绝对禁止区”、“相对禁止区”、“经营管理区”划分经营范围,并对经营时间提出要求。
4.2.5 临时市场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广场、路边、闲置空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分时复合利用。
条文说明
4.2.1 为方便居民生活,集贸市场选址的首要因素就是交通便利,为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应避免对外交通产生干扰,可临近高速公路出入口,有序引入人流、车流,但不得影响交通正常通行;集贸市场可在交通性道路单侧布置,但不得将市场出入口设置于交通性道路两侧。
集贸市场是人流、货流、车流集聚的区域,选址时要减少对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干扰。应鼓励依托商业街和临近小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商业街、小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人气与活力。
集贸市场应与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以农产品为主要商品类型的集贸市场,因禽肉、生鲜、水产等的气味扰民,蔬菜、禽肉的垃圾、污水需独立清运,宜单独设立,加强与生活区的隔离,避免农产品市场的噪声、气味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且乡、村庄多为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选址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4.2.4、4.2.5 临时市场用地复合、布局灵活,便于与商业街、小广场等公共空间一起构成乡村重要的社交空间,是地域文化与乡村传统生活方式传承的载体,也是小城镇和乡村地区的特色。既要鼓励分时复合利用现有广场、空地、闲置建筑设置临时市场,又要加强对临时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一是加强经营范围的规划管控,按照流动摊位的“绝对禁止区”、“相对禁止区”、“经营管理区”指引临时市场的选址,并分别采取严管、控制和规范等管理策略,规划与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强经营时间的管控,引导临时市场有序、有限制地经营。
4.2.4、4.2.5 临时市场用地复合、布局灵活,便于与商业街、小广场等公共空间一起构成乡村重要的社交空间,是地域文化与乡村传统生活方式传承的载体,也是小城镇和乡村地区的特色。既要鼓励分时复合利用现有广场、空地、闲置建筑设置临时市场,又要加强对临时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一是加强经营范围的规划管控,按照流动摊位的“绝对禁止区”、“相对禁止区”、“经营管理区”指引临时市场的选址,并分别采取严管、控制和规范等管理策略,规划与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强经营时间的管控,引导临时市场有序、有限制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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