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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集贸市场配套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服务设施、安全防灾设施、物流仓储设施、环卫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五类,固定市场配套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固定市场主要配套设施配置项目
注:表中●为应设的项目;○为可设的项目。
6.1.2 新建固定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应与市场的类型、规模等相对应,并应与市场主体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老旧固定市场应逐步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市场环境。
6.1.3 临时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周边环境,按照本标准表6.1.1的规定进行设施配置。当临时市场受周围条件限制达不到表6.1.1的规定时,摊位集中摆设区应完善水电、安全防灾、环卫等设施的配置。
条文说明
6.1.1 本标准将原标准的市场设施和市场附属设施两章内容进行了整合和补充,并增加了物流仓储设施类别。
6.1.3 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进行复合利用的)可参照本标准表6.1.1进行设施配置,不能完全参照该表设施配置的临时市场,在摊位集中摆设区应完善水电、安全防灾、环卫等设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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