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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乡镇集贸市场 market of town and township
在县城以外建制镇、乡和村庄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不包括批发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在县城以外建制镇、乡和村庄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不包括批发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2.0.2 固定市场 independent land-occupying market
具有独立用地的集贸市场。
具有独立用地的集贸市场。
2.0.3 临时市场 non-independent land-occupying market
不独立占地,利用广场、路边、空地等空间设置,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
不独立占地,利用广场、路边、空地等空间设置,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
2.0.4 露天市场 open-air market
无主体建筑物的集贸市场。
无主体建筑物的集贸市场。
2.0.5 厅棚型市场 semi-indoor/indoor market
独立占地,采用室内或半室内空间形式,建筑跨度一般较大,主体建筑1层为主的集贸市场。
独立占地,采用室内或半室内空间形式,建筑跨度一般较大,主体建筑1层为主的集贸市场。
2.0.6 商业街型市场 market street
独立占地,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一般按经营商品类别分区布局并具备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
独立占地,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一般按经营商品类别分区布局并具备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
2.0.7 商超型市场 store market
独立占地,具备一定规模,采用室内集中布局的集贸市场。
独立占地,具备一定规模,采用室内集中布局的集贸市场。
2.0.8 服务人口 serving population
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单位为人。
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单位为人。
条文说明
2.0.1 结合调研情况,乡镇集贸市场除了经营销售“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还包括一些餐饮、美容等功能,因为涉及内容较多,术语中只列出主要功能。
本标准中的集贸市场不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概念经历了由“大而全”向“小而专”的演变过程。早期的集贸市场是个笼统的概念,包含了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在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场所。2000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集贸市场演变为批发市场、区域商贸中心。这些商贸中心年成交额在上百亿元以上,辐射范围达数十个省市,在商品品类、交易主体、管理主体、经营方式、配套功能等方面与传统集贸市场产生本质的差别:集贸市场向特色化、大众服务化发展,民生倾向性趋势明显;批发市场向专业化、区域服务化发展,统一管理、独立法人趋势明显。本标准主要为民生服务型的集贸市场提供规划建设指引,因此未将批发市场纳入标准指引范围。
本标准中的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但也不仅限于农贸市场,因为农贸市场不足以承载地域文化与传统生活方式的传承,难以承载乡村旅游体验、娱乐消遣等镇(乡)、村庄产业的发展,也难以促进下乡商品交流会等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
在该条术语之后,明确“乡镇集贸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2.0.2、2.0.3 固定市场是集贸市场的一种类型,主要强调有独立用地的市场。从位置来讲,包括在建成区内设置的市场,也包括为了降低对居住环境的干扰,在建成区外围设置的市场;从商品品类来讲,包括综合型市场,也包括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农贸市场;从聚集时间来看,可以是每日市场、“间日集”等定期市场,也可以是早晚市等定时集市。
临时市场也是集贸市场的一种类型,指不独立占地的市场,包括乡村地区在广场、路边、空地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也包括马路市场和利用闲置建筑改造利用的集贸市场。马路市场占用道路经营,不应是城乡规划技术规范鼓励的行为和做法,但就实地调研情况看,目前马路市场在中西部地区大量存在,未来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仍将持续存在一定时间,本标准将马路市场纳入临时市场予以指导,主要对其选址、安全防灾、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2.0.4~2.0.7 露天市场可以是固定市场,也可以是临时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均是固定市场的空间形式。商业街型市场指在独立用地上,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的集贸市场,与乡镇中沿道路布局的商业街不同。商超型市场多为2层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的建筑形式,用地较为集约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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