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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全防灾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3.1 特大型市场、大型市场的消火栓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中型市场、小型市场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3.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6.3.3 在未设消防站(点)的乡市场、村庄市场应补充具有一定灭火功能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桶、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设施。
6.3.4 集贸市场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当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进行整改。
6.3.5 集贸市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安全管理的要求。
条文说明
6.3.1~6.3.5 本标准对于安全防灾设施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不仅限于消火栓、灭火器的配置,更强调了对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体积大于5000m3的商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属于A类(固体物质火灾)严重危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碳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并应按照配置标准确定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要求“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火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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