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