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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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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消防安全责任
- 5.1 通用要求
-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 5.11 员工的职责
- 6 消防组织
-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 7.1 通用要求
- 7.2 消防安全例会
- 7.3 防火巡查、检查
-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 7.6 消防设施管理
- 7.7 火灾隐患整改
-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 7.12 消防档案
- 8 消防安全措施
- 8.1 通用要求
- 8.2 宾馆
- 8.3 商场
- 8.4 公共娱乐场所
- 8.5 学校
-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 9.1 预案
- 9.2 组织机构
- 9.3 预案实施程序
-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 9.5 消防演练
-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 附录A(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格
- 附录B(资料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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