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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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通用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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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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