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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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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消防安全责任
- 5.1 通用要求
-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 5.11 员工的职责
- 6 消防组织
-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 7.1 通用要求
- 7.2 消防安全例会
- 7.3 防火巡查、检查
-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 7.6 消防设施管理
- 7.7 火灾隐患整改
-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 7.12 消防档案
- 8 消防安全措施
- 8.1 通用要求
- 8.2 宾馆
- 8.3 商场
- 8.4 公共娱乐场所
- 8.5 学校
-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 9.1 预案
- 9.2 组织机构
- 9.3 预案实施程序
-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 9.5 消防演练
-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 附录A(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格
- 附录B(资料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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