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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火炸药生产厂房平面布置应规整,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工艺专业的要求,其定位轴线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2的有关规定。
5.1.2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立面应简洁,建筑装饰、造型、构造等应满足安全要求。
5.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层高应结合工艺专业,在满足使用要求、设备高度、通风、采光等条件下降低高度。
5.1.4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1.5 危险品生产工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设施。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5.1.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含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等),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黑火药生产中的1.1级厂房除外)。1.3级生产厂房不应设置办公用室。
5.1.7 1.3级、1.4级生产厂房内均可设置生活辅助用室。生活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应为单层,且应设置大于或等于370mm厚的实心墙与危险性工作区隔开。生活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应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5.1.8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设计,关于防腐蚀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针对火炸药生产厂房工序较多,为避免设计中的随意性,特提出在平面布置中,轴线定位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101的规定。
5.1.2 本条规定考虑了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特点,立面造型装饰复杂有安全隐患,如发生事故构件飞散易伤人。
5.1.3 本条规定要求在满足工艺、设备、通风、采光等要求下,尽可能地降低厂房高度,以免防护屏障过高。
5.1.4 本条规定要求在厂房内有一定光照度。
5.1.5 本条规定应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设置卫生设施。为了设计使用的方便,将现行各类危险品生产工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原则做了分级。主要考虑的原则是:凡生产或使用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物质,定为1级,如梯恩梯;其他按情况定为2级。
5.1.6 明确规定1.1级生产厂房内不得设办公和生活辅助用室,因为1.1级有整体爆炸危险,都将波及。考虑方便,容许设水冲式厕所。但黑火药更危险,连水冲式厕所都不能设。1.3级不应设置办公室,考虑其为猛烈燃烧。
5.1.7 本条规定了生活辅助用室在1.3级和1.4级生产厂房内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原则是远离危险区、与危险区隔离、便于疏散,不受邻近危险生产间的危害。
5.1.8 本条规定因为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常有酸、碱类腐蚀介质,所以防腐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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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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