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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屋面、顶棚


5.2.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规定的防水等级Ⅱ级。
5.2.2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5.2.3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吊顶,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有关吊顶的各项规定。
    2 危险品生产间或危险品贮存间内的吊顶上不应设置人孔、通气孔及其他孔洞。
    3 吊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不应采用易于脱落的材料;吊顶与柱和墙有缝隙处应封堵严实,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4 相邻有吊顶的工作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5.2.4 经常冲洗或设有消防雨淋的工作问的顶棚应使用耐擦洗的装饰材料,装饰材料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屋面防水要求。
5.2.2 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当1.1级生产厂房发生事故时会增加破片;当1.3级生产厂房发生事故时会影响泄压效果,所以不宜采用。
5.2.3 屋盖选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时,厂房不宜设置吊顶。这主要是由于设置吊顶,不但增加建筑工程量和造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如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吊顶允许采用难燃烧体从而降低了对整个屋盖燃烧性能的要求;吊顶材料在受爆炸振动时,易于脱落,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密闭性能不够理想而可能造成吊顶内积尘等。
    规范提出了设置吊顶的几项要求,除吊顶的密闭性满足要求外,第2款规定:生产间内不应设人孔,主要是防止粉尘进入吊顶;第4款规定:隔墙砌至屋盖基层底部,主要是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防止火势从吊顶内由一个生产单元蔓延至另一个生产单元。
5.2.4 防止冲洗或擦洗损坏顶棚,所以要采用耐擦洗装饰材料。颜色区分便于识别危险粉尘是否存在。装饰材料范围较广,用于顶棚的大多为轻质的,油漆也是一种装饰材料,使用“装饰材料”用语,可以有较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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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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