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5 火灾自动报警


11.5.1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根据环境特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3节和第10.4节的相关规定外,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 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报警信号(含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专用火警电话)。火灾报警信号可与生产调度电话兼容。
1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于火炸药厂房主要出入口的外墙上,且从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条文说明
11.5.1、11.5.2 火炸药属于易燃易爆品,一旦发生燃烧或由此引发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有条件的时候,最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酿成重大损失。但目前适用于火炸药危险场所的火灾检测设备还很少,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装设。若是装设,既要满足火炸药危险场所的规定,又要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如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及专用火警电话必须装设,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于火炸药厂房主要通道口的外墙上,有利于及时报警,不应大于25m的距离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规定,但更加严格。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