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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防静电


10.8.1 对危险场所中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金属门窗等,均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
10.8.2 防静电直接接地装置应与防闪电感应、等电位联结等共用一个接地装置。
10.8.3 最小点火能小于1mJ的敏感火炸药,应独立设置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10.8.4 火炸药生产厂房中裸露出地面直接接地的预埋金属管套、地脚螺栓,均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对金属裸露部分进行缠绕或涂敷。
10.8.5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适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10.8.6 直接加工和输送危险品的金属设备上存在小电容量的孤立部件,应与金属设备直接连接。危险场所中,固定或移动设备上由外露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部件,该部件的面积不应大于100cm²。
10.8.7 直接加工和输送危险品的由非静电导电材料制作的设备,设备上小电容量的金属部件应采取间接接地的方式可靠接地。
10.8.8 当危险场所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按该工作间的危险品类别确定。导(防)静电地面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的有关规定。
10.8.9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这种工装器具时,应进行处理,使其静电泄漏电阻值符合要求。
10.8.10 危险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0%以上。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10.8.1 目的是消除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
10.8.2 一般危险场所防静电接地、防雷(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除外)、防止高电位引入、工作接地、电气装置内不带电金属部分接地等共用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0.8.3 在最小点火能小于1mJ的敏感火炸药的生产过程中,加工、输送的设备直接接触火炸药介质,应防止瞬态高电位、杂散电流等电磁环境效应的影响。静电接地应独立设置,且接地极距其他接地网应大于6m。静电接地电阻为100Ω属于静电良导体,而对于瞬态高电位,杂散电流具有一定阻抗可减缓电流释放速率,减小火花放电能量。静电接地电阻并不是越小越好。
10.8.5 本条也是为了消除静电。
10.8.6、10.8.7 金属设备或管道电容量大体都在nF级和μF级,而孤立导体通常都在pF级,电容量相差10-3到10-6数量级。在同等条件下,在孤立导体上电压将升高103到106数量级,此时在孤立导体上由于电压升高就可能击穿放电,形成放电火花,引发燃烧、爆炸事故。火炸药最小点火能大部分在μJ级、mJ级,按其最小点火能和击穿电压值进行估算得出,孤立导体电容量一般应小于6pF。为此规定要采取可靠接地。
10.8.8 危险场所中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泄漏电阻值,应根据危险场所危险品类别确定,因为危险品不同,其防静电地面泄漏电阻值也不同。
10.8.10 危险场所中湿度对静电影响很大。美国《兵工安全规范》DARCOM-R385-100中规定危险场所内相对湿度大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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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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