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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0.2.1 电气危险场所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10.2.2 常用的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2.3 与危险场所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的非危险场所,当隔墙设门与危险场所相通时,若所设门除有人出入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则该工作间的危险场所分类可按表10.2.3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相毗邻的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
表10.2.3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
     注:1 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气室、电源室、电加热间、电机室。
            2 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
            3 密实墙应为非燃烧体的实体墙,墙上除设门外,无其他孔洞。
10.2.4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场所危险类别相同。
10.2.5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0.2.6 在生产过程中,工作间存在两种及以上的火药、炸药及氧化剂等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性较高的物质确定危险场所类别。
10.2.7 危险场所既存在火药、炸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为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在运行中产生电火花及高温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根据工业火炸药生产状况,发生事故概率和事故后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工厂多年运行的经验,将电气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类。电气危险场所划分是根据危险品与电气设备有关的因素确定的:
    (1)危险品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
    危险场所中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的电火花及表面发热产生的高温均是引燃和引爆火药、炸药的主要因素,不同的产品对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分类时应考虑危险品电火花和热感度性能的因素,如黑火药的电火花感度高,危险场所分类就划分得较高。
    (2)粉尘的浓度与积聚程度。
    火药、炸药以粉尘扩散到空气中,有可能积聚在电气设备上或进入电气设备内部,从而接触到火源,所以危险品粉尘浓度和积聚程度与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关系最密切。粉尘浓度大、积聚程度严重、与电气设备点火源接触机会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必须考虑。
    (3)危险品的存量。
    工作间(或建筑物)存药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所以危险品库房划分的类别较生产厂房高。
    (4)危险品的干湿度。
    火药、炸药的干湿度不同,其危险性是不同的,如火药和炸药生产过程中,处在水中或酸中时比较安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引起爆燃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安全措施可降低些。
    根据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划分原则,在附录B中将常用危险品工作间列出。但划分危险场所的因素很多,如生产过程中火药,炸药的散露程度、存药量、空气中散发的粉尘浓度及电气设备表面粉尘的积聚程度、干湿程度、空气流通程度等都与生产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在设计时应根据生产情况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与建筑物危险等级不同,前者以工作间为单位,后者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
10.2.3 考虑正常介质的工作间,特别是配电室、电源室等工作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及元器件均为非防爆产品,操作时易产生火花,所以配电室等工作间不应采用本条的规定。
10.2.4 此条是借鉴了乌克兰有关规范的规定。
10.2.7 危险场所既有火药、炸药,又有易燃液体及爆炸性气体时,为了保证安全,应根据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安全措施较高者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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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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