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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抗震抗风设计


4.4.1 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允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 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层高不大于3.6m;
    2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0.5kN/㎡;
    3 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 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 高层木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4.4.3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木结构设计应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 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拔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 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 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 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4.4.6 木结构构件进行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
    2 对于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处的节点连接承载力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乘以1.2的放大系数;
    3 当结构自重不足以抵抗由风荷载产生的倾覆时,应采取抗倾覆措施。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构造设计法在轻型木结构抗震抗风设计中的采用条件。
    对于建设规模不大、体型和平面布置简单的住宅建筑,抗侧向力设计可根据经过长期工程实践证明的构造设计进行。
4.4.2 本条规定了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木结构类型。
    研究表明,随着结构刚度的降低,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呈非线性增长,考虑到木结构相对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而言,结构刚度相对较小,因此本规范对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作相关规定。
4.4.3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中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条件。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4.4 本条提出了地震作用对上下混合木结构设计的相关规定。
    主要通过强调上下混合结构的连接设计的特殊性,考虑地震引起的不确定性,保证木结构的延性和安全。
4.4.5 本条依据多道防线的概念设计,框架-支撑体系中,支撑框架是第一道防线,在强烈地震中支撑先屈服,内力重分布使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增大,两者之和大于弹性计算总剪力。如果调整的结果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适当增大,则不是“双重抗侧力体系”,而是按刚度分配的结构体系。参考美国IBC规范的要求,框架部分的剪力调整不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25%即可认为是双重抗侧力体系。这一规定体现了多道设防的原则,抗震分析时可通过框架部分的楼层剪力调整系数来实现。
4.4.6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抗风验算要求。
    对于主体结构计算时,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单位面积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计算;对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以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当木墙板外墙围护材料采用砖石等较重材料时,应考虑围护材料产生的墙骨柱平面外的作用。对于轻型木结构,其屋盖与下部结构的连接是十分关键的部位,有必要提高连接处的作用力,保证连接的可靠性。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应注意局部构造处理以减少风力的作用,还应加强房屋的整体性和锚固措施,锚固可采用不同的构造方式,但其做法应足以抵抗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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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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