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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腐


5.3.1 木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处理措施,在下列使用环境条件下,结构用木材应进行防腐处理:
    1 浸在水中;
    2 直接与土壤、砌体、混凝土接触;
    3 长期暴露在室外;
    4 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潮湿的环境中。
5.3.2 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当对防腐木材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机械加工后的木材暴露表面,按设计要求涂刷同品牌同品种的药剂。
5.3.3 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连接件与紧固件的防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厚小于3mm的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采用镀锌层重量不小于275g/㎡的镀锌钢板制作。
    2 对于处于下列环境状态下的承重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用具有相应等级的耐腐性能的不锈钢、耐候钢等材料制作,或采取耐腐性能相当的防腐措施:
        1)潮湿环境;
        2)室外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
        3)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工作的。
    3 与防腐处理木材或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取镀锌处理或采用不锈钢、耐候钢等具有耐腐蚀性能的材料制作。镀锌层厚度或耐腐蚀性材料的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3.4 木结构桥梁采用的结构用木材应做防腐处理,木构件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耐久性的规定;同时应采取减少水分和太阳辐射等影响的措施及自然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5.3.1 本条主要针对容易使木材产生腐朽的环境条件,提出了木材防腐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木构件机械加工与防腐防虫处理工序之间的协调要求。
    防腐木切割后的断面或锯路缺少了防腐剂保护,将失去防腐的效果。
5.3.3 本条依规定了木结构中金属连接紧固件的防腐要求。
    钢材和金属连接件等易于腐蚀,尤其是在潮湿、外露及有腐蚀性介质环境中,腐蚀更快。钢材和金属连接件的腐蚀将减小金属材料的有效面积、产生应力集中等,对钢构件及连接件的承载力及耐久性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对其防腐保护要求进行强制性规定。
    不同的防腐保护措施其防腐蚀年限不同,一般钢结构或连接件的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及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对于厚度较小的钢材和处于恶劣条件的钢材,腐蚀的后果更严重或可能性更大,应加强防腐保护。与防腐、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连接件,应避免防护剂对连接件的腐蚀,也应加强防腐保护。当连接件采用镀锌处理时,木材的防火处理应采用有机型阻燃剂。
5.3.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桥梁中关于木材防腐处理的有关要求。
    桥梁属于室外环境结构,虽目前一些外涂刷防护有一定的防护效果,但考虑桥梁的重要性高于普通建筑结构,此处仍然规定木材需要做防腐处理。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多道防护措施。
    减少木结构构件受降水或阳光辐射直接影响的方法可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对相关建筑进行保护措施;采用天然耐久性好的木材;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
    耐久性提高措施可选但不限于几种方式:将表面适当倾斜以限制木材表面水的产生;限制开口、开槽等水可能积聚或渗透处的数量;通过措施避免水分直接吸收;对于构件端部密封或顶部盖板;选择恰当的结构形式,以确保所有木材部分自然通风。增加木结构部分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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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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