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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水防潮


5.1.1 木结构中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应采取防水和防潮等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结构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接触时,应在接触面设置防潮层;
    2 桁架和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内;
    3 木构件不应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1.2 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雨淋和湿气影响的保护措施。
5.1.3 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 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5.1.5 在门窗洞口、屋面、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在外墙开洞处应采取防开裂与防渗水、浸水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需要采取防水防潮构造措施的情形及重点部位的防水防潮措施要求。对在厨房、卫生间等潮气和水分较多的部位,为保证木结构耐久性,要求采取防水和防潮等构造措施。
    木材的腐朽,系受木腐菌侵害所致。在木结构建筑中,木腐菌主要依赖潮湿的环境而得以生存与发展,各地的调查表明,凡是在结构构造上封闭的部位以及易经常受潮的场所,其木构件无不受木腐菌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发生木结构坍塌事故。与此相反,若木结构所处的环境通风干燥良好,其木构件的使用年限,即使已逾百年,仍然可保持完好无损的状态。因此,为防止木结构腐朽,首先应采取经济、有效的构造措施。只有在采取构造措施后仍有可能遭受菌害的结构或部位,才需用防腐剂进行处理。
    建筑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措施,主要是通风与防潮。本条的内容便是根据各地工程实践经验总结而成。
    这里应指出的是,通过构造上的通风、防潮,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在很多情况下能对虫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应与药剂配合使用,以取得更好的防虫效果。
5.1.2 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要求。
    木材遇水易发生腐朽等问题,同时含水率变化也易导致开裂、翘曲等缺陷,导致材料强度性能发生改变。因此要对木材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潮气和雨水的侵蚀。
5.1.3 本条规定了外墙的防水透气技术措施,用以保证潮气和水分的排出,同时防止凝露等现象的发生。暴露在室外的开口,其空腔内容易受到老鼠和鸟类做巢、白蚁侵蚀的危害,需要在开口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1.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物特殊部位的防水防潮措施要求。
    混凝土地基周围、地下室和架空层内通常有潮气或水分发生,如果直接进入木结构部分,会对木结构主体的耐久性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木材与混凝土等材料直接接触时,易产生冷凝水,导致木构件的腐朽破坏。
5.1.5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门窗洞口及其他易淋水部位的防水防潮措施要求。
    由于门窗洞口、屋面、外墙开洞处、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易于集水,因此需要专门对防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进行规定,以利于对木结构主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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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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