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防火


5.4.1 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火构造设计。
5.4.2 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构件应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2 木结构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3 木结构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管道穿越木构件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不低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
    5 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应采取防火措施。
5.4.3 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严禁明火操作。
5.4.4 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或配置消防器材。
条文说明
5.4.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防火设计的原则。
5.4.2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和施工中的防火要求。
    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建筑中,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坡屋顶下存在大量空腔和密闭空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阻止因某处着火所产生的火焰、高温气体以及烟气的蔓延。
5.4.3 本条是为了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程度,参考了加拿大相关防火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时有发生,因此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严格遵守各工种操作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本条规定参考了加拿大BC省的防火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如果进行电焊等作业,应做好相应保护措施,且作业完毕后1h内现场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后4h内应返回作业现场查查看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人员发现焊接作业后如果存在火灾隐患,一般在3h左右就会引发火灾,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求焊接作业完毕后2h内返回现场查看。
5.4.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施工现场的消防措施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