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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砌体结构材料应依据其承载性能、节能环保性能、使用环境条件合理选用。
3.1.2 砌体结构选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2 应对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证明质量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块材类别和性能,选用与其匹配的砌筑砂浆。
3.1.3 砌体结构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非蒸压硅酸盐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4 长期处于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的部位,以及有酸性介质的部位,不得采用非烧结墙体材料。
3.1.5 砌体结构中的钢筋应采用热轧钢筋或余热处理钢筋。
条文说明
3.1.1 参照《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 EN 1996-1-1第2.2节(材料选择)结合国内经验作出本条规定。承载性能、节能环保性能、材料的使用环境条件直接影响到结构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是确定结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材料最基本的原则。
3.1.2 本条对材料应用提出了要求,第2款为见证抽样检验要求(施工过程程序控制要求),第3款为砌筑砂浆选择的要求。在砌体结构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可能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为了保证砌体结构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对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以及材料的主要性能检验作出规定。
3.1.3 工程实践表明,由于非蒸压硅酸盐制品的最终水化生成物与蒸压制品相差较大,是导致建筑墙体劣化、影响建筑物耐久性的主要原因,甚至危及建筑物的使用安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由于缺少必要的养护工艺,制品的最终生成物耐久性差,将会给墙体带来安全隐患。
3.1.4 非烧结墙体材料在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等特定环境下,其块体强度明显降低,进而影响砌体的受力性能,导致砌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3.1.5 砌体结构对钢筋的性能要求与混凝土结构基本相同,本条对砌体结构中使用的钢筋的类别作出了规定。推广应用具有较好的延性、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及施工适应性的HRB系列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对RRB400系列余热处理钢筋由轧制钢筋经高温淬水,余热处理后提高强度,资源能源消耗低、生产成本低。其延性、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及施工适应性降低,一般可用于对变形性能及加工性能要求不高的构件中,如延性要求不高的基础、楼板以及次要的中小结构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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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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