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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体结构检测


5.2.1 对新建砌体结构,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检测砌筑砂浆强度、块材强度或砌体的抗压、抗剪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2 砂浆试块强度的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
    3 对块材或砂浆试块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进一步分析砂浆、块材或砌体的强度;
    5 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5.2.2 砌体结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检测目的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
5.2.3 选用新研制的砌体结构现场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测试公式所依据的试验散点图,其横坐标应包括不少于有差异的5组数据点;
    2 强度测试曲线的相关系数(或相关指数)不应小于0.85;
    3 强度测试曲线适用范围的上、下限不得在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外推;
    4 应进行再现性和重复性试验;
    5 应有工程的试点应用经验。
条文说明
5.2.1 施工中,砌筑砂浆强度和块材强度直接关系砌体的结构性能。本条对新建砌体结构中较为常见的需要进行材料强度实体检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通过实体检测结果,综合考虑砂浆、块材和砌筑质量对砌体各项强度的影响,作为工程是否验收还是应做处理的依据。
5.2.2 砌体结构检测对应的情况差别较大,模式化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肯定不能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在实际的检测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的特点确定有针对性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数量、抽样部位)等。
5.2.3 本条为以新技术体系推广应用需要为目标增加的条款。近年来,新的砌体工程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不断出现,有些检测方法在研究过程中仅根据3组检测数据(横坐标方向)就回归出强度曲线,甚至有将回归曲线外推、扩大应用范围的现象。本条对新研制的砌体工程检测方法作出规定,确保新研制方法有一个统一的确认规则,为砌体工程检测提供准确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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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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