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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应按照房屋修缮计划,依据房屋检查及评定结果进行周期性修缮,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抢险修缮。
4.1.2 既有建筑经检查和评定确认存在下列影响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问题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缮:
1 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
2 结构构件损坏,承载能力不足;
3 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层存在脱落危险;
4 屋面、外墙、门窗等外围护系统渗漏;
5 消防设施故障;
6 供水水泵运行中断、设施设备故障;
7 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7 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8 用电系统的元器件、线路老化导致产生安全风险;
9 防雷设施故障;
10 地下建筑被雨水倒灌;
11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
4.1.3 在实施应急抢险修缮时,应先行通过排险、加固等措施及时解除房屋的险情。
4.1.4 既有建筑修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查勘和评定,并应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记录、历年修缮资料、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据检查、查勘和评定结果进行修缮设计,再实施修缮。
4.1.5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要求及方法的说明、修缮内容、修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修缮的总体要求。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日常检查和维护、修缮专业性较强,不在本规范规定范围内。
4.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既有建筑的正常使用。
(1)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第五条规定: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4.1.3 本条规定了应急抢险修缮的要求。
4.1.4 本条规定了修缮的程序,目的是有效保障修缮的质量,避免修缮“走过场”。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重要环节。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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