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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结构改造


5.3.1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3.2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确定抗震设防分类;
    2 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改造预期确定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和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
    3 应按照结构改造后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和抗震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原结构应进行针对性的抗震加固;
    4 改造中新增部分的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
5.3.3 当原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应先加固结构。
5.3.4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时,新设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外,还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同时应评估新设基础施工对既有建筑地基的影响。
5.3.5 既有建筑屋面平改坡改造时,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坡屋面的结构形式,采用轻质高强材料,新旧构件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抗雪承载力要求。
5.3.6 当既有住宅采用外扩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并应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2 外扩部分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并应与原结构采取可靠连接措施,保证与原结构协同受力或变形协调。
5.3.7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原结构的安全性能;
    2 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做局部开洞处理时,开洞位置应设置在原结构外墙门窗洞口处,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整体验算,根据计算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3 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脱开的形式时,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验算,并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确保加装部分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4 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连接的形式时,应遵循变形协调共同受力原则,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均应采取可靠措施以加强原结构与新增结构的整体性连接,避免沉降差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以确保结构安全。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对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进行了规定,如改造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注明在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时,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3.2 本条规定当既有建筑涉及结构改造时,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抗震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本条规定内容实施。
5.3.3 在改造施工之前,应先对原结构承载力不足的部位进行加固,确保原结构安全后方可对其进行改造施工。
5.3.4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时,基础设计的要求。
5.3.5 本条在既有建筑在平屋顶上增设坡屋顶改造时,对结构形式选择、强度和变形验算以及新旧结构构件间的连接进行了规定。
5.3.6 本条在既有非成套住宅采用外扩改造时,对改造目标、扩建部分结构、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5.3.7 本条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对结构安全、原房屋结构局部开洞处理、加装部分结构设计或连接形式进行了规定。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对存在明显倾斜或结构性损伤问题的房屋,应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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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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