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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改造


5.2.1 既有建筑改造应编制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方案应明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
5.2.2 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中,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5.2.3 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2.4 既有建筑改造后,新建或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5.2.5 既有建筑平改坡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原屋顶情况及周围环境选择坡屋面形式及坡度,确保其保温隔热效果和结构安全性;
    2 应利用其原有平屋面排水系统,并应通畅;
    3 坡屋面采取防雷措施,并应利用原有的防雷装置;
    4 新坡顶下空间严禁堆物和另作他用。
5.2.6 既有住宅成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改变原有结构时,应先进行鉴定,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结构安全;
    2 应集约利用原有空间,合理调整平面和空间布局,增添厨卫设施设备,完善房屋成套使用功能。
5.2.7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加装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当起居室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隔声和减振措施。
5.2.8 当既有建筑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
5.2.9 既有建筑屋顶绿化改造,及增设太阳能、照明、通风等屋面设施时,应确保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不应破坏防雷设施的有效性。
5.2.10 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严格控制,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方案的要求。
5.2.2 本条提出了保障消防间距的要求。
5.2.3 本条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应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5.2.4 本条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后,符合国家对无障碍的相关要求。
5.2.5 本条规定了建筑平改坡的技术要求。“平改坡”是旧房综合改造的方式之一,但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
5.2.6 本条规定了既有住宅成套改造的技术要求。既有住宅成套改造形式多样,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必须要保障结构安全,提升使用功能标准。
5.2.7 本条规定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要求,要保障居住环境,不受噪声干扰。
5.2.8、5.2.9 本两条规定了屋面改造的技术要求。
5.2.10 本条规定在既有建筑改造时,要保障室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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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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