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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所涉及的场地环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围护结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室内环境舒适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内容进行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
5.1.2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5.1.3 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充分了解其场地、安全、环保、节能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针对性设计和施工。
5.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改造的安全和质量。
5.1.3 严禁在改造过程中对原结构构件造成损伤,并应利用改造工程,对发现的损伤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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