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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源头减排


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2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 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2.4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的功能。源头减排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减轻雨水管网的压力。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总量控制”,即包括径流污染物总量和径流体积。对于具有底部出流的生物滞留设施、延时调节塘等,雨水主要通过渗滤、排空时间控制(延时排放以增加污染物停留时间)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雨水并未直接外排,而是经过控制(即污染物经过处理)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效果后外排,故而也属于总量控制的范畴。

    地区整体改建后的径流量指设计雨水径流量峰值,设计重现期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地区整体改建,应通过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等源头减排设施,控制改建后地区的径流峰值不超过改建前,避免给城镇雨水系统增加额外的负荷。

3.2.2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的设计依据。

3.2.3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平面和竖向设计原则的要求。

3.2.4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和下游排水设施衔接的要求。源头减排设施渗透和储存雨水的能力有限,因此应设置溢流口,应对超过设施设计能力的较强降雨。溢流设计可参照雨水管渠的设计要求。

3.2.5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维护管理的要求。为了保证源头减排设施运行效果,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相应制定或调整维护计划和方案。

3.2.6 本条规定了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的场合。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3.2.7 本条规定了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和损害周围基础的要求。在设计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时,应根据土壤结构情况,考虑雨水下渗对周围构(建)筑物基础和地质的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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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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