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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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系统应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利用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4.1.2 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管理。城镇污水系统输送、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
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应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管理,并应保障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4.1.4 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5 工程建设施工降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6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运行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7 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臭气处理设施。
4.1.8 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气处理设施的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 当进入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封闭空间进行检修维护时,应佩戴防毒面具,并应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3 更换除臭用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关闭进气和出气阀门,佩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
4.1.9 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4.1.10 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11 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规律确定。
4.1.12 乡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应因地制宜,优先资源化利用。
4.1.13 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4.1.2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各个组成建设相互协调的原则。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城镇污水系统从源头的收集输送和调蓄直到末端的处理、排放等的全流程中,设施规模应相互匹配,才能确保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避免未经处理污水直排受纳水体。

4.1.3  本条规定了厂网一体化运行、专业化的要求。随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管理要求提高,上下游设施的关系更加紧密,由于管网的问题,比如雨污混接、破损等,不仅会影响到上游的排水户的排水安全,还会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和水量,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甚至对再生水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平稳运行也会造成影响,即使厂和网的权属不在同一管理单位,也应该建立起厂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4.1.4  本条规定了工业园区废水和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要求。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还会限制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城镇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因此本规范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

    本条规定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后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如果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后的尾水和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尾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会稀释城镇污水,影响排水系统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如果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城镇雨水管渠,会导致雨水管渠旱天出流,影响黑臭水体治理要求。

4.1.5  本条规定了施工降水的排放要求。

4.1.6  本条规定了污水水质的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确保城镇污水管道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和污泥后续的处理处置。

4.1.7  本条规定了设置臭气处理设施的要求。用于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的调蓄设施、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都会散发臭气,会对周边环境和操作人员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设置臭气收集和除臭设施,避免臭气无组织排放。

4.1.8 本条规定了臭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排水工程设施散发的臭气含有甲烷、硫化氢、氨气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为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遇明火产生爆炸,在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已将甲烷、硫化氢均纳入危险化学品。在污水处理厂,臭气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所以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无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入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封闭空间内检修维护出现硫化氢中毒等安全事故,要求通风并佩戴防毒面具。

    在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剂的臭气处理工艺中,活性炭一般放置于一个或多个吸附器中。多个吸附器可采用串联或并联的工艺。再生过程中,还包括脱附、干燥、冷却等流程。所以,在活性炭更换时,应关闭活性炭吸附器前后的电动和手动阀门,对于电动阀门要关闭,并断电,以防由于误操作将管路阀门打开;对于手动阀门,关闭的同时,要悬挂“检修”标牌,表明特定的吸附器正在检修。除臭处理单元中,硫化氢等臭气污染物浓度比较高,且在吸附器的管路、闸阀处聚集。进行检修、卸压或卸料时,吸附器内的臭气污染物短时间内集中释放,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使人瞬间中毒、死亡。所以操作人员进行吸附器检修和更换活性炭时,应佩戴呼吸道防毒劳动防护用具。

4.1.9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验收要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包括污泥气、氯气、臭氧、甲乙醇等物质的输送管道。强度试验指管道的压力试验。污泥气、氯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管道的安全性对于污水处理厂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一旦泄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灾害性事故,因此必须按国家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规范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确保压力强度和密封性都达到设计要求。

4.1.10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中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的验收要求。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气和污水处理中使用的臭氧等污水处理厂常见的气体具有爆炸风险,一旦泄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灾害性事故,因此厌氧消化池、臭氧接触池等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在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进一步检查,避免泄漏缺陷。

4.1.11 本条规定了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确定的原则。

4.1.12 本条规定了乡村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

4.1.13 本条规定了乡村粪污控制要求。在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粪便污水是主要污染源,应予以处理后排放水体或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对乡村水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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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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