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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雨水管网


3.3.1 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
3.3.2 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城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3.2的规定取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表3.3.2 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3.3.3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本规范表3.3.2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取值,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3.3.4 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封闭汇水范围,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当没有条件独立排放时,下游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道路排水设计流量要求。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防止变配电设施被淹的措施。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具备封闭道路的物理隔离措施。
3.3.5 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3.3.6 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
3.3.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流砂地区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

3.3.1 本条规定了雨水管网的组成和功能。雨水管网包括植草沟、道路边沟、雨水管渠等雨水转输设施,检查井、雨水口和雨水调蓄池等附属构筑物以及雨水泵站,主要满足大概率、短历时强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3.3.2 本条规定了雨水管渠规模的设计标准。雨水管渠是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状况下安全排水的工程设施。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确定对应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为例,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5年~20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50年。

    表3.3.2中城镇类型的划分依据是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

3.3.3 本条规定了下穿立交和高架道路设计标准。下穿立交道路的最低洼部处标高通常低于地面标高,雨水径流汇流至此后,只能通过泵站强排至附近河湖等水体或雨水管道中,如果排水不及时,必然会引起严重积水。因为涉及人身安全,下穿立交排水的设计重现期远远高于附近地面道路的设计重现期。高架道路路面标高高于周边道路和地块标高,因此,一般不会发生严重的积水事故。

3.3.4 本条规定了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设置独立雨水系统的要求。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出水口的畅通无阻,故有条件的地区,下穿立交排水应尽量设置独立系统,出水应就近排入受纳水体。若就近受纳水体排水能力不足时,可选择排入排水能力更强的受纳水体。当不具备直接排入水体的条件时,可将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网,但受纳雨水系统应能同时满足设计条件下地区和立交的排水要求。出水管末端应设防倒流装置,以免发生水流倒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下穿立交道路调蓄设施。通过采取防倒灌和调蓄等综合措施,保障排水通畅,使得下穿立交道路排水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

    合理确定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并采取设置挡墙、驼峰等能有效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拦截措施。

    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泵站为保证在设计重现期内的降雨期间水泵能正常启动和运转,应对排水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进行计算校核。当不具备将泵站整体地面标高抬高的条件时,应提高配电设备设置的安全高度。

    为防止行人或机动车进入积水较深的下穿立交道路区域,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在进入下穿立交道路前较明显的位置设置标尺,表明下穿立交道路的积水深度和标识线,并设置警示标识和物理隔离措施等。

3.3.5 本条规定了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收集能力的要求。雨水口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易被路面垃圾和杂物堵塞,平算雨水口在设计中应考虑50%被堵塞,立算式雨水口应考虑10%被堵塞。在暴雨期间排除道路积水的过程中,雨水管道一般处于承压状态,其所能排除的水量要大于重力流情况下的设计流量,因此规定雨水口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计,通过提高路面进入地下排水系统的径流量,缓解道路积水。

3.3.6 本条规定了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自清要求。

3.3.7 本条规定了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流砂地区的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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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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