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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污水管网
4.2.1 本条规定了污水管网的组成和功能。污水管网是包括污水管道、附属构筑物和污水泵站在内负责污水收集和输送的设施组合。除了分流制污水管道之外,合流管道也被归入污水管道,因为合流管道旱天输送的是污水,雨天输送的是雨污混合水。
4.2.2 本条规定了污水管道规模的设计依据。污水管道输送能力除了保证旱天最高日最高时污水流量输送之外,还保证雨季设计流量的输送,污水管道在雨季设计流量下校核时,可采用满管流。
4.2.3 本条规定了污水泵站规模的设计依据。污水泵站的设计还应考虑雨季设计流量下,污水和截流雨水的提升,故提出总装机流量的设计依据。总装机流量指工作和备用水泵合在一起的总的流量。
4.2.4 本条规定了提高污水管网收集效能要求。分流制污水系统主要是消除管网雨污混接、收集空白区和修复破损管道;合流制除了消除收集空白区和修复破损管道之外,还应通过截流、调蓄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4.2.5 本条规定了污水输送干管之间互联互通的要求。污水输送干管的互联互通有助于提高污水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也为其检修调度提供了便利。
4.2.6 本条规定了污水管道形式的要求。污水成分复杂,有恶臭气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如果采用明渠收集输送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严禁采用明渠形式收集。
4.2.7 本条规定了重力流污水管道不淤积的要求。污水管道内的淤积会影响管道输送能力,合流污水管道中的淤积还会直接导致溢流污染。污水管道设计中通过保证最小流速避免淤积。对于起点污水管段的流速不能满足要求时,通过最小坡度避免淤积。国外标准还提出,当排水管道设计无法保证最小流速时,应通过加强养护来控制淤积。
4.2.8 本条规定了污水管网的运行要求。采用高水位运行污水管道时,当管道充满度超过设计充满度时,在设计流量下的流速会明显降低,增加淤积的风险;合流污水管道高水位运行,还会降低雨天污水系统的截流能力。因此,本条规定重力流污水管道旱天应按非满管流运行。污水泵站的设计水位与管道设计充满度相关,因此污水泵站按设计水位运行时,能保证污水管道的非满流运行。
4.2.9 本条规定了提高污水管道质量的要求。管道材质、接口和基础直接影响管道的质量。应根据污水性质、地质情况等合理选择管道材质、设计管道接口和基础,并加强施工质量,避免后续使用中的管道出现渗漏、断裂等问题,导致污水的外渗污染环境,或者地下水入渗降低管道输送能力和稀释污水水质。此外,本条的接口也包括污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
4.2.10 本条规定了沿河道设置的截流井防倒灌要求。截流井防倒灌对于提高合流制排水系统收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受纳水体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当不能满足时,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设计中还应考虑防倒灌设施的排水阻力,确保溢流管满足上游雨水设计流量的顺畅排放。
4.2.11 本条规定了取消化粪池的情形。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分流制排水系统如设置化粪池,一是额外增加了粪便污水清捞、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二是化粪池如不能正常运行维护,仅仅是过流就失去了处理的功能;三是化粪池内的厌氧反应产生甲烷、硫化氢等气体,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不符合双碳理念;四是化粪池也是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偏低的一个因素,不利于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因此,规定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但是,如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尚不完善或运行维护制度不健全,则不能随意取消化粪池,以避免因雨污混接、管道破损等管道问题造成粪便污水直排河道或污染地下水,或因不及时清淤养护,造成污水管道淤积,影响污水收集和输送。
4.2.12 本条规定了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验收要求。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的入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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