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4 排涝除险
1 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3.4.1 本条规定了城镇排涝除险设施的组成和功能。排涝除险设施主要用来排除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雨水管网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这一系统包括:
(1) 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 一些浅层雨水管网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置的地下调蓄设施。
(3) 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3.4.2 本条规定了排涝除险设施规模的设计标准。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通过渗透、调蓄、设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和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采用数学模型计算。计算中降雨历时一般采用3h~24h。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3.4.2中“地面最大允许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道路都有至少一车道的通行能力。此外,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地面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在规定的最大积水深度和允许退水时间内,不应视作内涝。
表3.4.2中城镇类型的划分同本规范3.3.2条中的划分原则。
3.4.3 本条规定了排涝除险设施规模设计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当积水区域的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未进水且道路中至少有一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时,该区域不视为内涝;当车道积水深度超过15cm,但在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之内退水时,该区域也不视为内涝;只有当区域的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都超出上述设计标准时,该区域才视为内涝。
3.4.4 本条规定了排涝除险设施中城镇水体的功能。河道、湖泊、池塘、湿地等天然或人工水体本身具有较大的容积,因此,在不影响其平时功能的条件下,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径流的调节能力,发挥其降低城镇内涝灾害的作用。作为饮用水源或承担流域防洪任务的水库,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3.4.5 本条规定了城镇水体的调蓄能力的要求,也是对在城镇水体中建设涉水构筑物时的库容影响论证依据。在具有调蓄功能的内河内湖周边进行滨水开发建设时,跨河(湖)桥梁、人工岛、亲水平台、滨水栈道、游船码头等涉水构筑物如无序规划,往往会大幅侵占调蓄库容,而调蓄水位以上的库容又无法通过挖深河底、湖底进行补偿,会明显降低城镇水体的调蓄功能,从而抬高河湖的最高水位,影响排水防涝安全。
3.4.6 本条规定了排涝除险调蓄设施布置的优先级。调蓄设施布置的优先级是先“绿色”再“灰色”。可结合道路红线内外的绿化带、广场和运动场等开放空间的场地条件和绿化方案,分散设置小规模的调蓄设施;滨河空间可建设大规模的调蓄设施。
3.4.7 本条规定了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计要求。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结合雨水规划和开放空间本身的建设进行设计。用于排涝除险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应根据周边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竖向规划设置多个雨水进水口,并设置格栅作为拦污设施,设置碎石区作为消能设施,避免雨水集中大流量冲刷绿地,破坏植被和土层。排涝除险调蓄的下凹式绿地是在周边排水系统超载的情况下运行,因此可不设置溢流设施,而应在绿地低洼处设置出水口,以便周边排水系统有排水余量时,下凹式绿地内的积水可通过出水管排放至下游排水通道,避免下凹式绿地长时间受淹,超过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利用城镇广场、运动场、滨河空间等建设的多功能调蓄设施只在暴雨发生时发挥临时的调蓄功能,提高汇水区域的排水防涝标准,无降雨或小雨期间广场发挥其自身功能,因此应设置清淤装置和检修通道,保障设施在发挥调蓄作用后尽快恢复日常的功能。为保障暴雨发生时的人员安全,还应设置疏散通道、警示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预警预报系统,标明该设施发挥调蓄功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状态。
3.4.8 本条规定了行泄通道设置的场合。雨水行泄通道对应欧美部分国家设置的路面漫流系统,发生超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降雨时,道路雨水管渠超负荷运行,路面出现大量雨水漫流,此时道路表面构成排水通道,汇集雨水并排入自然或人工渠道、调蓄设施。当城镇雨水系统下游管渠担负的流量较大,且下游地区内涝风险大时,宜在城镇雨水系统下游选取绿地或合适路段作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道的设计导致其他系统的损失。
3.4.9 本条规定了行泄通道的设计要求。行泄通道积水深度若超出行车安全最大深度时需封闭道路,保障城市安全。因此,作为行泄通道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设置行车方向标志、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行车方向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形式与交通标志一致,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等设备。采用电子显示时,应保证强降雨条件下的电源供给。水位监控系统应显示积水深度,便于辨识。行车方向标志、积水深度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距离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围之外,保证处于安全位置的行人或司机能够清楚地获得信息。
3.4.10 本条规定了暴雨前城镇排涝功能的河湖水系水位调度要求。暴雨前预先降低内河内湖水位是确保调蓄和阻滞洪水的功能的有效措施,可确保在一定间隔的降雨条件下预留一定的调蓄库容。
3.4.11 本条规定了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的运行维护要求。城镇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平时都有景观、休闲娱乐或交通功能,只在发生超过源头减排设施和雨水管网设计能力的暴雨时临时发挥雨水调蓄和输送功能。为保障暴雨发生时的人员安全,应设置警示牌和建立预警预报制度,标明该设施发挥调蓄功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状态。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