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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civil building

GB 55031-2022

2022-07-15 发布
2023-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中要遵循的原则、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民用建筑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1节全部条款、第2.2.1条~第2.2.4条、第4.1.1条、第4.1.6条、第4.3.1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5.3条、第5.1.1条、第5.3.1条、第5.4.1条、第5.5.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7节全部条款、第5.8.1条、第5.8.2条、第5.9.1条、第5.9.2条、第6.1.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2.8条中第1款~第3款、第6.3.1条、第6.4.1条、第6.5.1条、第6.5.3条、第6.5.4条、第6.5.7条、第6.7节全部条款、第6.8.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集团
    (二)起草人员
    郭景 朱显泽 蔡昭昀 单立欣 许世文 党杰 车学娅 杜继予 江刚 刘玉龙 马晓东 钱方 黄怀海 吕强 桂学文 张艳峰 徐锋 罗文兵 陈海风 薛峰 吉第 付志强 倪照鹏
    (三)审查人员
    马国馨 赵元超 汪孝安 孙一民 黄秋平 汪恒 董霄龙 杨昌鸣 刘剀 秦盛民 邵韦平 郭卫兵 曹辉 朱铁麟 宋晔皓
三、术语
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组成。
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场所。按居住特点与管理方式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
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场所。
4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1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5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6 用地红线 site boundary
    建筑基地的边界线。
7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control line
    控制建(构)筑物基底不得超越的边界线。
8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屋顶的结构梁顶与外墙结构面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9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室内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0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中其有效面积全部或大部分用来布置设备的楼(地)面层。
13 架空层 open floor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系统的开敞楼层。
14 台阶 steps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踏步。
15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地)面的斜坡式交通道。
16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17 公共厨房 public kitchen
    供居住者共同使用或为公共服务的加工制作食品的炊事场所。
18 公共厕所(卫生间)public toilet
    供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卫生间)。
19 母婴室 infant room
    为便于哺乳期妇女给婴儿哺乳或集乳设置的专用房间。
20 栏杆 railing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1 阳台 balcony;veranda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22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3 顶棚 ceiling
    建筑空间顶面的底部。
24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5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6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7 通风道 air shaft
    建筑物内用于组织进、排风的管道、井道。
28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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