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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设备用房
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5.8.2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5.8.3 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其他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
5.8.1 本条规定了为保障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需要的设备用房以及设备用房的基本要求。
5.8.2 本条是对设备用房的层高、交通、安装、检修提出控制性要求,满足工程安全需要,是工程使用的安全保证。
5.8.3 由于设备用房产生气味、噪声、振动等污染,本条提出设备用房与其他区域、建筑、环境相互关系及防污染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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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2 性能与措施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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