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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顶棚、吊顶
6.4.1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6.4.2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3 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6.4.4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5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6 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6.4.7 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8 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4.9 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4.11 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揭措施;面板及支承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条文说明
6.4.1 本条对建筑顶棚功能、性能提出安全性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6.4.2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明确重量大于3kg的重物(指灯具、吊扇以及大型装饰物等)不能安装在吊顶系统的龙骨上,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吊顶的饰面材料,如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会造成吊顶破坏或设备脱落伤人事故。
6.4.4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因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等金属主体结构在安装完成后再焊接吊杆会破坏结构的原有应力,导致安全性下降。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故禁止吊顶吊挂系统直接焊接在钢结构上。且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6.4.5 本条是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全覆盖”的相关条文,对内部设有管线的吊顶提出预留检修空间或其他措施。
6.4.6 本条是吊顶面板采用玻璃时的安全措施要求。
6.4.7 本条是关于设置永久马道的安全措施。
6.4.8 本条是吊顶系统吊挂的安全要求。明确吊顶系统不可直接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应直接吊挂于主体结构上。
6.4.9 本条是对潮湿房间吊顶的性能和构造要求。
6.4.10 本条是对室外吊顶有关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室外吊顶与室内相比,对其抗风揭、材料耐久性能等有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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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2 性能与措施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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