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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楼面、地面
6.3.1 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6.3.2 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3.3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6.3.4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6.3.5 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6.3.6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条文说明
6.3.1 本条是对建筑的楼面、地面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楼面、地面平整、环保、防污染并易于清洁,其面层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人员行进时绊倒、滑倒的事故出现,或因地面面材选择不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另外楼面、地面还因使用功能的特点,还需考虑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性能要求。比如卧室、病房、客房等房间的楼面需要满足隔声要求;严寒、寒冷地区供暖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需要考虑保温,使其满足节能相关要求;公共厨房有明火的操作间楼面、地面面层还需要满足防火等性能要求。
6.3.2 本条是对不同地基情况下地面的安全措施要求,从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①对由于地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②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3.3 本条对建筑内的用水房间,如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游泳场馆的楼面、地面,以及阳台、外廊等室外开敞空间的楼面提出了设置防水层的构造措施要求。当卫生间为整体卫浴时,卫生间楼面仍需要做防水层。
6.3.4 本条是针对特殊要求的地面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性能要求。静电积累产生的火花会点燃或引爆易燃易爆物质,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静电放电的电磁辐射会使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发生误动作、故障或被击穿,静电还可能给其他有关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带来危害;而导(防)静电地面及其接地系统等措施是保证静电随起随泄的基础设施,从而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6.3.5 本条是对机动车库楼面、地面的功能性要求,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6.3.6 本条为楼面、地面材料的安全要求。有毒材料和散发异味的材料,均影响食物、食品或药物的质量、安全、卫生,直接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故规定不得采用。
6.3.7 本条为地板采用玻璃时的安全措施要求。玻璃为脆性材料,易破裂,钢化玻璃有自爆现象,而且有局部破坏时整体立即爆裂的破坏特点。因此,应当考虑当有一层玻璃破坏时,地板玻璃仍然有足够的承载力,所以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在支撑点会产生应力集中,钢化玻璃强度较高,可减少玻璃破坏,所以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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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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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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