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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公共厨房
5.5.1 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5.5.2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5.5.3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5.5.4 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条文说明
5.5.1 本条是公共厨房最基本的功能、性能要求。公共厨房包括中央厨房及公寓共享或公用厨房等。
5.5.2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要求。厨房的污水需经隔油措施后才能排入公共管道。
“厨房专间”指冷荤间、生食海鲜间等,厨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5.5.3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要求。
5.5.4 本条是防止公共厨房对周围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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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2 性能与措施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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