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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构筑物与设施
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5.2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5.3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 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 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条文说明
4.5.1 本条为确保卫生、健康安全,明确有污染性排风口的设置要求。
4.5.2 本条是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明确了无论是新建还是后加的附属构件都必须与建筑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也不允许后加的附属构件安装破坏原有的结构安全。外墙的附属构件还包括外墙外保温及空调室外机等,必须采取防坠落的安全措施。空调室外机的设置还应考虑方便安装、更换和维护,利于通风,满足热工要求。
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包括:防火、防水、防噪声、保温、隔热、防光污染、防雷击等性能。
4.5.3 本条是关于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是落实国家垃圾分类、减少污染、浪费的措施要求。
垃圾分类储存是当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基地内设置的垃圾收集站房需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特点和垃圾的储存量,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站房的空间高度和面积,且设置必要的清洁、垃圾处理设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地内的垃圾收集站房均为垃圾临时存放场所,故应为环卫垃圾车装载、运输垃圾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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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2 性能与措施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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