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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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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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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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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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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
3.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4 平面布置
3.5 安全疏散
3.6 建筑构造
4 结构
5 消防给水
6 防烟、排烟系统
7 电气
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 消防联动控制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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