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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
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与相邻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相邻外墙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2.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3.2.3 既有建筑扩建工程的消防救援场地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有外部轮廓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3.2.4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一类高层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电梯。
3.2.5 既有建筑新增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到达顶层和地下室底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于2.4m 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3.2.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3.2.3 既有建筑扩建工程的消防救援场地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有外部轮廓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3.2.4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一类高层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电梯。
3.2.5 既有建筑新增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到达顶层和地下室底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于2.4m 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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