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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5.1 整体改造建筑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5.2 已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原系统形式保持一致并接入原有系统。
7.5.3 局部改造后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含专属楼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5.4 局部改造后未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涉及末端设备调整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系统控制形式保持不变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选择及布置和系统供电均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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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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