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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烟、排烟系统


6.0.1 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6.0.2 防烟、排烟竖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2 新增防烟、排烟竖井,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6.0.3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设置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时,原风机放置在室外且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措施;当受改造条件限制, 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置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耐 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的专用风机小室。专用风机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体(A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要求。
6.0.4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 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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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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