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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改造所用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4.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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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DB15/T189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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