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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水源的借用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用水量及扬程无法满足需求时,且当邻近建筑消防用水量可满足既有建筑用水量时,可向邻近建筑借用消防水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邻近建筑可在靠近既有建筑一侧预留2根不小于DN150mm的供水管道,且供水管道宜采用地上式,接口应有1个直径为DN150或DN100和2个直径为DN65的栓口;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临近建筑的管道供水接口当采用地下式,应有直径为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且设有明显标识;
——既有建筑消防用水接口与设有消防水系统的邻近建筑的管道接口之间不宜设置影响管道连接的障碍物;
——接口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与接口匹配,采用消防水带进行连接时,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得大于75m且应采用抗压耐磨高品质的消防水带;
——既有建筑应设置与邻近建筑联络的外线电话,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告知周边且启动邻近建筑的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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