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5 高位消防水池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用水量及扬程无法满足需求时且无法向周围建筑借用消防用水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池并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水池容积的设置应满足既有建筑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同时应考虑既有建筑屋顶承重的要求;
    ——高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设消防加压泵;
    ——高位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补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当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应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DB15/T1894-202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